29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拉萨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洛桑江村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56人出席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旦科、坚参、桑顶·多吉帕姆·德庆曲珍、许成仓、江白、唐明英、刘柏呈、李文革、孙献忠,秘书长刘光旭出席。
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后,会议传达学习了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听取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决定(草案)》《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听取了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认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拉萨市绿化条例》和《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作审查结果的报告,认为上述条例、议事规则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会议听取了自治区财政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2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本级2023年财政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审查结果的报告;听取了自治区审计厅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22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传染病预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服务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情况的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关于检查《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30日进行分组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郎福宽,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次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克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自治区人大机关厅级干部,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部分市(地)、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的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