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湖南省视察,对有关农作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品种保护立法调查研究。5月,中国专利局等部门组成调研组立法调查。
1993年9月15日—17日,我国组织召开第三次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议。
1995年5月,专利局、林业部、农业部、国家科委联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小组,起草《条例》。
1997年3月20日,我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部成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1999年3月23日,中国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递交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加入书。4月23日,中国正式加入UPOV,成为其第39个成员,并开始接收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1999年8月10日,国家林业局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001年,初步建立林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一章,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内容上升为法。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调研时强调:“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19年4月23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中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周年座谈会”。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
2021年10月,中文正式成为UPOV工作语言。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次修正)正式实施。
截至2023年底,林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受理量突破1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