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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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业务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如下:

一、地方标准项目征集

每年年底向我区区中直各部门、科研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业、个人及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集下年度西藏自治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要求,填写《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包含经费预算表),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审核,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由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报送说明:

1、各地申报的项目,在征得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基础上,由地(市)市监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市监局(标准化处)。

2、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牵头申报的项目,经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市监局(标准化处)。

3、其他组织申报的项目,经本地(市)市监局或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市监局(标准化处)。

4、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地方标准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先关规定,移交自治区卫计委。

二、地方标准计划

项目征集工作结束,经第三方机构(自治区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审核项目由自治区市监局(标准化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论证通过项目,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地方标准制(修)订编制部门与自治区市监局签订任务书。

三、地方标准组织制定

(一)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

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起草组的组成应是本行业专家。

(二)拟定工作计划

起草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确定标准名称和范围,制定标准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内部人员的工作分工,与外单位协作项目和经费安排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

起草组应首先广泛收集与起草标准有关的资料并加以研究、分析。如: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领域国内外发展概况;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相关领域最新科研成果等。

(四)安排实验验证

对于相关的技术内容或指标,应安排实验进行验证和测算,以确保相关的技术内容或指标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五)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起草过程中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不断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正完善,最后经起草组集体讨论后定稿,形成《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时,还应完成《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的编写工作。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化编写规则》等系列国家标准的要求。

注意事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制(修)订地方标准应符合总局批准保护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同时应明确产品保护范围等信息。

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一)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应尽量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征求意见时,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同时发往拟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

意见征求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1.网络征求意见。

2.发函征求意见。

3.会议征求意见。

(三)意见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起草组将征求到的所有意见及时进行归纳、汇总,经分析研究后,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如有重大分歧,需要与提出意见单位进一步沟通协商,达成一致。

起草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地方标准审查

(一)申请地方标准审查

起草组完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工作后,向自治区市监局(标准化处)提出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接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对《地方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自治区标准化研究所)进行初审。

初审材料包括:

1、地方标准送审稿;

2、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3、地方标准查新报告;

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的相关标准文本;

6、相关试验、验证资料。

(二)召开地方标准审查会议

通过初审后,由自治区市监局(标准化处)组织或委托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召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审查会议议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介绍审查组成员及项目承担单位参会人员,确定审查组组长;

2、介绍审查要求;

3、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有关情况;

4、审查组专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质询和审查;

5、审查组充分讨论,就标准是否通过审查进行投票表决,形成“会议审查纪要”

6、组长代表审查组向项目承担单位宣读“会议审查纪要”。

(三)会议审查纪要内容要求

审查组根据审查意见形成“会议审查纪要”,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意见、是否通过等。“会议审查纪要”由组长代表审查组签字,并附上“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名表”。

六、地方标准批准、编号、发布、备案

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审查未通过的,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制定任务,或对标准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一)报送报批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地方标准报批稿》编制工作后,向自治区市监局(标准化处)提交地方标准报批稿。提交《地方标准报批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

1.报送《地方标准报批稿》公文;

2.地方标准报批稿;

3.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4.“会议审查纪要”及“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名表”;

5.其他必要的试验、验证资料。

(二)发布地方标准

自治区市监局(标准化处)收到《地方标准报批稿》报送材料后,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按照规定办理批准、编号、发布、报备手续。

七、标准复审、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不超过5年。复审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对相关标准内容进行重新审查,以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复审周期内,如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后,地方标准也应及时进行复审。经审查,发现相关标准确实不能适应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归口管理单位应向自治区质监局提出标准修订或废止建议。


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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