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00号(C类46号)建议的答复
段世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95号政府令)颁布实施后,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执行的牲畜、家禽死亡补偿标准,是按照2010年牲畜、家禽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其他损失都是参照当地
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上一年度平均同类商品市场价或者前三年平均亩产等作为测算依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2010年的补偿标准与现行市场价格相比确实较低,有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确实不足以弥补公民实际损失。2024年,为了贯彻落实好严金海主席在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健全与市场价值同步增长的野生动物致害动态补偿机制”讲话精神,自治区已将《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此,我局已与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致使群众财产受损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展《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订工作,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97号(C类43号)建议的答复
罗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标准的意见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95号政府令)颁布实施后,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执行的牲畜、家禽死亡补偿标准,是按照2010年牲畜、家禽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其他损失都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上一年度平均同类商品市场价或者前三年平均亩产等作为测算依据的。随着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2010年的补偿标准与现行市场价格相比确实较低,有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确实不足以弥补公民实际损失。2024年,为了贯彻落实好严金海主席在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健全与市场价值同步增长的野生动物致害动态补偿机制”讲话精神,自治区已将《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此,我局已与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致使群众财产受损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展《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订工作,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96号(C类42号)建议的答复
庄劲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及野生动物管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的规定,我局将积极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提出调查方案,推进对熊类野生动物数量及分布情况调查工作,并制定针对性措施。
2010年《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95号政府令)颁布实施后,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执行的牲畜、家禽死亡补偿标准,是按照2010年牲畜、家禽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其他损失都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上一年度平均同类商品市场价或者前三年平均亩产等作为测算依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2010年的补偿标准与现行市场价格相比确实较低,有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确实不足以弥补公民实际损失。2024年,为了贯彻落实好严金海主席在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健全与市场价值同步增长的野生动物致害动态补偿机制”讲话精神,自治区已将《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此,我局已与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致使群众财产受损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展《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订工作,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根据《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禁止非法捕杀、买卖、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需要猎捕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确需猎捕的,按本条上款的报批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适当猎捕,以减轻危害”,第十八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的规定,我局均是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作出猎捕与否和猎捕的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等行政审批。因此,如果棕熊严重危害了当地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确需猎捕的,可依法逐级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等进行适当猎捕,以减轻危害。由于每次棕熊等野生动物肇事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为保护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未周密部署造成人员伤亡,同时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猎捕期限和扩大猎捕范围,同时及时审批猎捕证。
近几年,我局已投入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组织在阿里、那曲、昌都等地(市)开展了野生动物肇事防护试点项目,在野生动物频繁肇事区域,进行防护设施建设,对群众生活、生产设施进行主动防护,减少棕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我们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编印防范野生动物损害常识的宣传品发放到棕熊等野生动物损害频发地区,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94号(C类40号)建议的答复
鲁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熊患治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群众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区大部分野生动物恢复性增长明显,同时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越显紧迫。近几年,我局已投入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组织在阿里、那曲、昌都等地(市)开展了野生动物肇事防护试点项目,在野生动物频繁肇事区域,进行防护设施建设,对群众生活、生产设施进行主动防护,减少棕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我们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编印防范野生动物损害常识的宣传品发放到棕熊等野生动物损害频发地区,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85号(C类31号)建议的答复
王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林芝国家植物园创建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4年年初,林芝市人民政府与林草局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了《林芝国家植物园创建工作方案(初稿)》,明确了植物园的定位、创建目标及程序、创建主要工作任务等内容,为国家植物园创建前期工作指明了方向。2024年2月26日,市林草局和规划设计单位向中次仁副市长汇报了《林芝国家
植物园创建初步构想》,中次仁副市长指示按程序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正在梳理2024-2025年度林芝国家植物园创建主要工作任务清单并对相应的费用进行核算,编制《林芝国家植物园创建项目2024年度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申报书》;选址方案基本完成,正在编制《林芝国家植物园选址论证及范围划定报告》。下一步,将按照《国家植物园设立规范(试行)》《国家植物园创建、设立和建设工作程序(试行)》等文件要求和相关规定有序推进创建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对林芝国家植物园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我区林业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067号(C类13号)建议的答复
果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南北山封育影响的养殖户解决牲畜出栏补贴及提供就业岗位的建议”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拉萨南北山绿化工作的关心与大力支持,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作为、认真研究,组织专人负责建议答复工作,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经对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0年以来,自治区每年落实牲畜出售补贴资金7500万元,2020年至2022年按照出售每头牛600元、每只羊12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2023年补贴
标准、兑现程序、兑现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出售标准一二三季度每头牛补贴800元,四季度每头补贴400元。羊一二三季度每只补贴150元,四季度每只补贴100元。2024年牲畜出售补贴资金7500万元已经下达各地(市)。目前,正在研究进一步优化完善补贴政策及标准事宜,待正式印发后,地(市)结合实际按照自治区补贴标准统筹落实。
拉萨市林草、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项目区部分草畜平衡区调整为禁牧区工作方案》《拉萨南北山绿化劳务合作组织组建方案》,一是指导县(区)、园区加紧推进禁牧封育区域核定、积极组建劳务组织,广泛参与南北山绿化,让群众在参与南北山过程中积极争取就业岗位、拓展就业渠道,实现农牧民增收。二是要求各县(区)、园区加强与造林企业对接,建立劳务用工协调协作机制,对接落实就业岗位,组织群众以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南北山绿化和后期养护管护,通过工程建设助力群众就业增收。三是及时拨付禁牧补助资金。2023年度550万元禁牧补助资金已拨付各县(区)、园区,正在加紧兑付;相关县(区)、园区已组建劳务组织21个,总人数1524人,已组织开展造林技术培训4期390人,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促进就业增收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同时,积极对接设计单位,加强实地踏勘和现场核查,科学合理、因地制宜进行造林作业设计,各造林片区均预留了放牧通道。
下一步,我局积极协调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拉萨市林草局等相关单位,明确责任目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拉萨南北山绿化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拉萨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838173。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20号(E类42号)建议的答复
陈友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恳请制定梅里雪山(北坡)风景名胜区修建性详规并启动项目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梅里雪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方面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因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后,才能编制审批详细规划。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我局审批。
2011年7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立了梅里雪山(西坡)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藏政发〔2011〕66号)。2022年6月,根据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我局组织林芝市和昌都市共同编制了《梅里雪山(西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3-2035年)》,于2023年11月30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暂未批复。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总体规划后,我局将及时组织林芝市和昌都市编制《梅里雪山(西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将相关公路建设任务纳入详细规划,并及时组织审查批复详细规划。
二、关于优先安排道路建设项目方面
对于“优先安排项目,在原有骡马驿道基础上拓宽砂石路面、降低坡降比”等事宜,自治区交通厅答复意见为:一是该项目未纳入公路“十四五”发展规划及“十四五”规划中期调整,暂无明确资金来源和建设安排;二是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十四五”时期农村公路车购税必须用于剩余乡镇和行政村通硬化路、危桥改造和村道安防工程等建设需求。综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暂无法支撑该项建设。
下一步,我局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在谋划“十五五”规划时,结合国家政策安排,积极争取支持。
感谢您对我区自然保护地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30802。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04号(C类50号)建议的答复
琼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载畜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三条“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及第四十五条“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相关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前,畜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部门,机构改革后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林草部门。由原农业部于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5号)。目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在起草制定新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另外,适宜的载畜量是根据草原的面积、牧草产量和家畜日采食量等指标来核定的。目前,我区的天然牧草产量调查工作尚未结束。今年林草湿荒普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蓄平衡监测,通过加密样地调查测算我区天然牧草产量。
下一步,待国家出台新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之后,我局将按照新办法重新制定《西藏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同时根据最新测算的牧草产量,结合当地草原生态和生产力状况,家畜养殖方式和补饲情况等因素,指导各地(市)科学合理确定载畜量。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草原可持续发展和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568522。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53号(C类52号)建议的答复
次仁达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调整核定载畜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三条“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及第四十五条“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相关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前,畜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部门,机构改革后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林草部门。由原农业部于2005年1月19日发布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5号)。目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正在起草制定新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另外,适宜载畜量是根据草原的面积、牧草产量和家畜日采食量等指标来核定的。目前,我区的天然牧草产量调查工作尚未结束。今年林草湿荒普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做好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草蓄平衡监测,通过加密样地调查测算我区天然牧草产量。
下一步,待国家出台新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之后,我局将按照新办法重新制定《西藏自治区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同时根据最新测算的牧草产量,结合当地草原生态和生产力状况,家畜养殖方式和补饲情况等因素,指导各地(市)科学合理确定载畜量。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草原可持续发展和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568522。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370号(A类065号)提案的答复
孙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除长期围栏封育草地围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草原围栏是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实现草原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手段,是在我国乃至国际上早已普遍采用并行之有效的措施。长期研究和实践证明,草原围栏在促进草原生态自然恢复、有效开展草原管理、提高牲畜放牧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围栏封育可以改善草原土壤的理化性质,缓慢提升土壤肥力,对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提高草原生态质量
和稳定性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草原围栏在建设和使用中也出现了规划设置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现根据提案建议解除部分长期围栏封育草地的问题,围绕我区现阶段围栏封育方面的政策,及下一阶段解除长期围栏草地的计划或者拟开展的评估进行答复。
首先,关于“草原围栏导致局部草场退化。由于大量牲畜聚集在一个范围内,高强度的啃食对植被破坏严重;另一方面,由于牲畜被禁锢在狭小的空间,无法大范围迁徙,也不利于牲畜传播草种”问题。由会办单位农业农村厅建议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后,提出是否解除长期围封地草地围封的答复意见。草原围栏是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制度的重要手段。目前,自治区落实禁牧面积约1.71亿亩,草畜平衡面积约8.54亿亩,有效降低了草原利用强度,确保草原得到了充分的休养生息,恢复了植被和生产力。同时,草原围栏从根本上解决了农牧民草场边界争议,缓解了草场有界、放牧无界矛盾。
其次,关于“影响野生动物迁徙”问题。优化草原围栏设置,充分考虑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存区域分布和迁徒规律,尽量减轻围栏对野生动物生存区域和生存条件的干扰,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再次,关于“草原资源浪费。长期围封使得草原资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导致资源的浪费”问题。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研究进一步完善草原围栏的政策措施,通过合理设置草原围栏,优化布局,推动草原科学保护和系统治理。积极推动信息化草原监管体系建设,鼓励更多的采用信息化手段及无人机等开展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监管,减少人为因素对草原生态环境干扰。
最后,关于“开展生态评估”“制定解封计划。根据评估结果,科学合理解封”“分阶段解封,以便更好地控制解封效果”“合理利用”“率先拆除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物密集区,畅通野生迁徙通道”“对牧民愿意设立牧场界限的,用界桩代替围栏”“对治理修复严重退化草地围栏可以保留”“总之,围栏草地的解封,应提前科学规划,合理实施,以实现草地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问题。建议由会办单位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后,提出是否解除长期围封草地围封的答复意见。下一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退化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要求工程建设要与禁牧休牧制度、草畜平衡制度有效衔接,推动草原保护各项制度,落实实现草原围栏等建设内容优化设置。
感谢您对我区草原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568522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367号(A类064号)提案的答复
江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精心做好拉萨南北山绿化养护,确保植被安全的提案”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拉萨南北山绿化工作的关心与大力支持,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作为、认真研究,组织专人负责提案答复工作。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站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战略高度,作出实施拉萨南北山绿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幸福工程、生态工程。为做好拉萨南北山
绿化相关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组织开展了造林督导检查工作,督导检查、种植保障、苗木保障等专项组紧盯苗木质量、种植质量等关键环节,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造林质量成效;二是各片区配备了专职浇水员,根据土壤的含水量及时浇水,做好春灌和冬灌等工作;三是成立了由西藏大学、西藏农牧学院等单位7名教授、研究员组成的专家组,专职负责拉萨南北山科技工作,开展造林技术专题培训。主要对树木栽植后期的管护、树木涂白、不同树木种类的修剪、春季抹芽、维护好水电路配套设施等造林技术和主要环节进行培训指导;四是实行了禁牧政策。拉萨市出台了《拉萨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北山绿化工程区域内实行禁牧封育的命令》《拉萨市南北山绿化禁牧封育管理方案(试行)》等政策,从落实属地责任、健全管理机制、优化监管队伍、加强执法检查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属地职责;五是每年的3月12日植树节,西藏各界人士自觉参与到义务植树造林活动中来,参与义务植树的人数达90余万人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拉萨南北山绿化的决策部署,加大工程管理力度,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坚持造林管林、护林用林一体发力,严把苗木质量关、栽植技术关、管护养护关,确保种一片、活一片。
感谢您对拉萨南北山绿化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拉萨南北山绿化
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838173。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363号(A类062号)提案的答复
公古赛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更好推进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实施的提案”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拉萨南北山绿化工作的关心与大力支持,收到您的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积极作为、认真研究,组织专人负责提案答复工作。现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学管理方面
(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南北山绿化是一项系统
性长期性工程,为了更好的做好后期管理,正在筹备建设拉
萨南北山绿化工程智慧管护系统,待系统建成后,我们将做好相关工作。
(二)年度预算公开。南北山年度建设预算每年都在公
开,拉萨市、山南市的年度预算也在市里进行公开。
(三)评选南北山绿化先进名单。2022年拉萨南北山
绿化指挥部办公室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选举过程征求了自治区人社厅的相关意见,合法合规进行了选取、征求意见、公示的程序。2023年对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了通报表扬。在后期的工作中,我们将会继续对选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规进行合法审查,选出符合要求的表彰对象。
二、公众参与方面
拉萨南北山工程在2022年和2023年主要采取了承包造林模式和营造林先造后补两种模式。
截至目前,自2022年开始的南北山造林还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验收不合格,将无法拨付造林补贴资金。从2024年起,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将采取工程造林的模式,不再沿用承包造林模式,将不存在补贴力度过低的问题。
经对接西藏金融监管局,目前,辖区内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营造林先造后补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拉银发〔2020〕105号)执行。贷款额度最高为造林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贷款利率根据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两个百分点的固定利率,且规定已享受其它财政贴息或有关部门优惠政策的贷款不重复享受利差补贴。国家林草局曾有过对特殊项目进行贴息贷款的政策,截至目前,国家林草局对所有的贴息贷款已经全部停止。
关于碳汇交易事项,目前,西藏林草碳汇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林草局未出台相关制度文件,仅在个别省(区)进行了试点,相关政策不明确致使我区开展林草碳汇工作缺乏政策支持。待国家林草局明确相关政策出台后,南北山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碳汇工作。
三、创新和丰富鼓励措施
南北山造林项目管护期为五年,截至目前,南北山造林项目还未通过终验,项目期还未结束。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南北山再开展产业链等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拉萨南北山绿化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拉萨南北山绿化
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1-6838173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301号(A类054号)提案的答复
嘎玛曲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科学采摘藏医药浴五味甘露药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直接关系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小叶杜鹃、圆柏、金露梅等原生植物是青藏高原植被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生长缓慢、生长周期长、难以恢复等特点,其生境一旦遭到破坏,几十年都难以恢复。另外,小叶杜鹃、圆柏等原生植物对于保护生态、防风固沙起到了重要作用。《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对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和水土保持、防风固沙作用的原生植物进行封育保护等相关规定。经我局调查分析,近年来,受市场经济和利益的驱使,乱采小叶杜鹃、圆柏等原生植物的现象不断发生,导致部分区域出现风化沙化严重现象,对保护生态、防风固沙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为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我局将推进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工作,加强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基地的建立,督导相关机构或单位采集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确需采集原生植物的,根据《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藏药利用的机构或单位,需要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采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感谢您对我区林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 0891-6814765。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59号(A类045号)提案的答复
普布坚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兴办獐子养殖场,发展麝香产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您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全力推动我区麝类产业发展壮大。
一是继续加强麝类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全力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事项办理。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加强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支撑,支持和鼓励具备资金、场所、合法种源来源等条件的企业依法申办驯养繁育许可,对依法取得驯养繁育许可的单位出售、收购和利用林麝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阶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快内部审查审核,减少审核审批环节,尽快上报,全力为申请单位做好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二是强化技术指导。协助联系相关专家开展麝类驯养繁殖技术指导,提升企业规范化驯养繁殖水平。协助企业与科研院校等建立沟通机制,逐步搭建校(院)企科研平台,借助高校科研支撑,通过多种方式解决麝类养殖过程中疾控控制、病理研究等相关事宜。
三是积极争取资金,争取发展扶持。加强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不断促进麝类产业发展壮大。
四是会同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麝类资源保护及利用工作。引导人工繁育麝类所获天然麝香的规范利用,依法强化对含天然麝香的药品实施专用标识措施,鼓励我区藏药制药企业按规定进行使用麝香的申报,在保护优先、规范利用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促进麝类人工繁育利用产业发展,满足人们对麝香这一珍稀药材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
感谢您对我区林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
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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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56号(A类044号)提案的答复
次成罗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棕熊伤害补偿金额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群众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区大部分野生动物恢复性增长明显,同时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越显紧迫。近几年,我局已投入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组织在阿里、那曲、昌都等地(市)开展了野生动物肇事防护试点项目,在野生动物频繁肇事区域,进行防护设施建设,对群众生活、生产设施进行主动防护,减少棕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我们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编印防范野生动物损害常识的宣传品发放到棕熊等野生动物损害频发地区,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2010年《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95号政府令)颁布实施后,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执行的牲畜、家禽死亡补偿标准,是按照2010年牲畜、家禽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其他损失都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上一年度平均同类商品市场价或者前三年平均亩产等作为测算依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2010年的补偿标准与现行市场价格相比确实较低,有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确实不足以弥补公民实际损失。2024年,为了贯彻落实好严金海主席在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健全市场价值同步增长的野生动物致害动态补偿机制”讲话精神,自治区已将《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此,我局已与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致使群众财产受损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展《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订工作,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51号(A类043号)提案的答复
达桑阿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及野生动物管理问题的相关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的规定,我局将积极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提出调查方案,推进对熊类野生动物数量及分布情况调查工作,并制定针对性措施。
2010年《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95号政府令)颁布实施后,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执行的牲畜、家禽死亡补偿标准,是按照2010年牲畜、家禽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其他损失都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上一年度平均同类商品市场价或者前三年平均亩产等作为测算依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2010年的补偿标准与现行市场价格相比确实较低,有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确实不足以弥补公民实际损失。2024年,为了贯彻落实好严金海主席在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健全与市场价值同步增长的野生动物致害动态补偿机制”讲话精神,自治区已将《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此,我局已与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致使群众财产受损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展《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订工作,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根据《西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禁止非法捕杀、买卖、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需要猎捕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确需猎捕的,按本条上款的报批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适当猎捕,以减轻危害”,第十八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的规定,我局均是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作出猎捕与否和猎捕的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等行政审批。因此,如果棕熊严重危害了当地农牧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确需猎捕的,可依法逐级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经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等进行适当猎捕,以减轻危害。由于每次棕熊等野生动物肇事实际情况不尽相同,为保护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未周密部署造成人员伤亡,同时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猎捕期限和扩大猎捕范围,同时及时审批猎捕证。
近几年,我局已投入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组织在阿里、那曲、昌都等地(市)开展了野生动物肇事防护试点项目,在野生动物频繁肇事区域,进行防护设施建设,对群众生活、生产设施进行主动防护,减少棕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我们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编印防范野生动物损害常识的宣传品发放到棕熊等野生动物损害频发地区,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 0891-6814765。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50号(A类042号)提案的答复
旦增桑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牧民生活当中狗熊对生活产生的危机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群众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区大部分野生动物恢复性增长明显,同时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越显紧迫。近几年,我局已投入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组织在阿里、那曲、昌都等地(市)开展了野生动物肇事防护试点项目,在野生动物频繁肇事地域,进行防护设施建设,对群众生活、生产设施进行主动防护,减少棕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我们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编印防范野生动物损害常识的宣传品发放到棕熊等野生动物损害频发地区,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2010年《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95号政府令)颁布实施后,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执行的牲畜、家禽死亡补偿标准,是按照2010年牲畜、家禽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其他损失都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上一年度平均同类商品市场价或者前三年平均亩产等作为测算依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2010年的补偿标准与现行市场价格相比确实较低,有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确实不足以弥补公民实际损失。2024年,为了贯彻落实好严金海主席在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健全与市场价值同步增长的野生动物致害动态补偿机制”讲话精神,自治区已将《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此,我局已与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致使群众财产受损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展《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订工作,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49号(A类041号)提案的答复
达桑阿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95号政府令)颁布实施后,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执行的牲畜、家禽死亡补偿标准,是按照2010年牲畜、家禽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其他损失都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上一年度平均同类商品市场价或者前三年平均亩产等作为测算依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2010年的补偿标准与现行市场价格相比确实较低,有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确实不足以弥补公民实际损失。2024年,为了贯彻落实好严金海主席在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健全与市场价值同步增长的野生动物致害动态补偿机制”讲话精神,自治区已将《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此,我局已与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致使群众财产受损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展《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订工作,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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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30号(A类039号)提案的答复
西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防虫(鼠)害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区各地(市)根据草原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和防治任务,扎实开展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促进了草原生态恢复。据统计,自2019年以来,我局结合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需要和资金使用办法,联合区财政厅共向全区7个地(市)下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资金12096.5万元(包括落实草原有害生物普
查资金5174万元,全面摸清掌握了全区草原有害生物种类、分布情况),其中向那曲市落实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资金1784万元(包括落实草原有害生物普查资金1054万元)。
通过大力开展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是生态效益。通过采取各类防治措施,防治区域牧草高度、密度、覆盖度呈不同程度的增加,草原生态得到进一步改善。二是社会效益。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是草原生态建设与保护修复的系统工程,通过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宣传引导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在保护修复草原生态资源中的重要作用,普及草原保护修复相关知识,增强了广大农牧民群众自觉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意识,使草原保护修复治理理念深入人心,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经济效益。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开展,有效提高了草原生产力,促进了牧草产量和质量,带动了当地畜牧业发展。据测算,仅2023年全区通过开展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共挽回鲜草产量35.90万吨,折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7亿元。同时通过带动当地农牧民群众参与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有效提高了当地农牧民群众的经济收入,助力巩固了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
此外,全区各地(市)坚持绿色防治,优先推广生物制剂、植物源农药、天敌调控、人工物理和生态治理等绿色防治措施,组织开展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的试验、示范,集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性防治技术,为我区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探索好方法和新措施,不断提高全区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水平。特别是采取生态治理(包括补播等生态调控措施)、生物防治(包括招鹰控鼠等天敌控制技术和C、D型肉毒素等药剂防治技术)和物理防治(包括鼠夹等人工物理器械防治技术)等措施,采用一种或者多种组合技术开展综合防治,草原有害生物得到了很大的控制,仅2023年全区草原有害生物绿色防治面积达400.2981万亩。同时,全区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趋势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防治药物的使用来看,草原有害生物防治从过去使用低毒、高效的化学药剂防治逐步转变为生物药剂和植物药剂方面;从防治方法上看,从过去以药剂防治为主、物理防治为辅改变为药剂防治与生态控制相结合的方法;从防治研究内容上看,从过去强调以灭为主改变为现在强调草原有害生物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和地位,采用“综合方法的控制”而不是“单纯性的消灭”。
但是,受气候变暖和不合理利用草原等因素影响,我区草原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和危害程度仍然较大,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特别是受机构改革等多种因素影响,全区没有草原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每年只能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等工程中安排资金用于草原有害生物防控,投资比例和防治标准较低。加之,我区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起步晚,基层草原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预警能力弱,导致目前草原生物灾害测报工作明显不足,不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草原生物灾害发生情况。同时,防治水平亟需提高,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专业性强,各级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防治力量薄弱,导致工作开展难度大。
下一步,我局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从维护西藏生态安全、创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防治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防治机构,加强监测预警,细化防治措施,强化技术培训,推进绿色防治,不断提高全区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同时鉴于我区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经费不足,我局将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将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财政年度补贴范围,并积极争取和协调国家层面大力支持西藏开展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支持西藏建设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及防治物资站。此外,我局也将持续关注、大力支持那曲市包括安多县开展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促进那曲市包括安多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推动草原高质量发展,在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中贡献草原力量。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568522。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28号(A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格桑玉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牧民群众因野生动物袭击而造成的生命安全和提高经济损失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群众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区大部分野生动物恢复性增长明显,同时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越显紧迫。近几年,我局已投入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组织在阿里、那曲、昌都等地(市)开展了野生动物肇事防护试点项目,在野生动物频繁肇事地域,进行防护设施建设,对群众生活、生产设施进行主动防护,减少棕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我们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编印防范野生动物损害常识的宣传品发放到棕熊等野生动物损害频发地区,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2010年《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95号政府令)颁布实施后,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力地维护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我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目前执行的牲畜、家禽死亡补偿标准,是按照2010年牲畜、家禽疫病扑杀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其他损失都是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上一年度平均同类商品市场价或者前三年平均亩产等作为测算依据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上涨,2010年的补偿标准与现行市场价格相比确实较低,有些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确实不足以弥补公民实际损失。2024年,为了贯彻落实好严金海主席在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健全与市场价值同步增长的野生动物致害动态补偿机制”讲话精神,自治区已将《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修订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对此,我局已与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肇事致使群众财产受损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开展《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修订工作,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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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221号(A类037号)提案的答复
嘎玛贡加委员:
您提出的“全面和准确地普查野生动物资源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棕熊等野生动物致害的问题。为了减少棕熊等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我局先后与世界自然基金会、欧盟-中国生物多样性项目、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等国际组织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部分县乡开展了防熊网围栏等试点项目并取得了实际成效,安装防熊网围栏后棕熊等猎食性野生动物肇事案件明显减少,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大力支持。2022年,我局开展野生动物肇事防灾防损机制研究,进行青藏高原人兽冲突分析,组织并实施防棕熊、黑熊、豺、狼、野猪等野生动物肇事防护试点项目,积极主动防范野生动物肇事风险。针对严重危害到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棕熊,我局近年来采取了猎捕措施,较大程度地减轻了对农牧民群众造成的安全威胁和财产损失。针对各地存在不同种类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本地存在的各种捕猎工具和方法进行调查,及时评估其危害性,并对确认存在危害性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予以禁止。同时,我们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编印防范野生动物损害常识的宣传品发放到棕熊等野生动物损害频发地区,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是关于棕熊、狼、雪豹等野生动物降低保护等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我局无权调整棕熊、狼、雪豹等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在后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我局将积极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沟通对接相关野生动物保护级别问题。
三是关于全面和准确地普查野生动物资源的建议。全面、准确摸清野生动物资源家底是我局一直以来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的规定,2012年至2022年,我局组织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研究院、国家林草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林草局昆明勘察设计院、广东省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调查队伍,进行了全区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调查,编制完成了《全国第二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西藏自治区报告》,相关成果已发放至各地(市)林草局应用。根据普查情况,我区陆续开展了金钱豹、马鹿、雪豹、藏羚羊、野牦牛、长尾叶猴、藏野驴、野牦牛等物种的调查监测项目,进一步完善了野生动物资源本底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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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193号(A类032号)提案的答复
李振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西藏中药材种质资源库(西藏中医药博物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青藏高原独特的地理位置、特殊的气候条件,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药用植物达3000余种,但目前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到,西藏野生濒危中(藏)药材资源蕴藏量明显下降、部分物种处于濒临灭绝境地。建立种质资源库是保护和传承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目前,在拉萨已建立了西藏种质资源库,保存有各类生物种质资源2107种11648份,其中植
物1636种5061份,动物129种1170份,微生物342种5417份,包含了为数众多的珍稀野生藏药材种质资源。
您提到的关于在西藏林芝市筹建西藏中药材种质资源库(西藏中医药博物馆)的建议,一是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藏药材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扩大保护规模;二是我们后续将积极与林芝市有关部门对接,争取完成西藏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建设。
感谢您对我区林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 0891-6814765。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186号(A类031号)提案的答复
格桑罗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熊患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群众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区大部分野生动物恢复性增长明显,同时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越显紧迫。近几年,我局已投入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组织在阿里、那曲、昌都等地(市)开展了野生动物肇事防护试点项目,在野生动物频繁肇事区域,进行防护设施建设,对群众生活、生产设施进行主动防护,减少棕熊等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我们将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
度,编印防范野生动物损害常识的宣传品发放到棕熊等野生动物损害频发地区,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禁止非法捕杀、买卖、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研、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需要猎捕国家二级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如对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确需猎捕的,按本条上款的报批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适当猎捕,以减轻危害”的规定,如果棕熊、黑熊等野生动物严重危害了当地农牧业生产和当地农牧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确需猎捕的,可以向我局申请,经我局审核批准后,按照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适当猎捕,以减轻危害。
感谢您对我区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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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161号(A类028号)提案的答复
成彦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高原麝类养殖种源基地复壮野外麝类种群规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
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我局始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对林麝养殖、运输等进行依法审批。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关于我局给予政策支持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给予7300万元资金支持的建议。一是您提到的建立高原麝类数据库,我局目前正在林芝、昌都等地开展麝类资源专项调查,待成果出来后可助力建立高原麝类数据库。二是关于您提到的扩大养殖规模、壮大养殖基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用地审批,涉及林麝运输、养殖等的,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审批手续。三是关于您提到的资金支持,我局将积极对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协助其尽快落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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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50号(A类008号)提案的答复
程若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林草相关部门应制定鼓励藏药材野生抚育和合理采收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藏药材作为我区宝贵的战略资源,构成了藏医药事业发展的坚实物质基础,对于推动我区医药事业的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区藏医药产业规模的扩大,藏药材需求不断增加,但受限于全球气候变化、野生藏药材生长周期长、生长环境恶化、栖息地逐步缩小和不科学的采集方式、不完善的监督管理模式等因素,部分藏药材蕴藏量急剧下降,甚至濒临灭绝。
为了加强对藏药材的保护管理,一是在现有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利用方面,颁布了《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加强采集、运输、加工和经营利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管理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藏药材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见》等文件,让我区开展藏药材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实行野生动植物资源入药行政审批制度,确保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三是积极配合森林公安,开展打击违法采集野生植物等专项行动,有力打击了各类野生动植物相关的违法行为。
如何确保藏药材的可持续利用是我局一直以来的工作目标,在本世纪初我区就已开展了喜马拉雅紫茉莉、螃蟹甲、船形乌头、唐古特青蓝等多种藏药材的人工种植实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2年,开展了藏药材资源普查工作,为藏药材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强中药资源保护与利用,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加工、野生抚育及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和标准。《西藏自治区医药工业发展规划(2017-2025年)》中明确中(藏)药材的重点发展方向包括:加快道地中(藏)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人工药材基地的规范化培育、加强野生藏药材资源的普查编目与保护开发和积极开展野生藏药材人工培育。明确建立1-2个药用植物种质资源保存库,对珍稀濒危且市场前景广阔的野生药用植物进行野生抚育和人工驯化栽培试验,全面考察其可行性。
您提到的关于鼓励开展藏药材野生抚育建议,将会结合《林草中药材野生抚育通则》和我区藏药材野生抚育栽培实验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指导藏药材野生抚育工作的有序开展。
您提到的关于制定藏药材合理采收政策的建议。一是藏药材野生抚育相关政策出台后,将会进一步明确相关采集政策流程;二是根据《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需要在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和实验区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征得其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采集证;三是您提到的“对于没有藏药材抚育能力的单位,不予发放相关采挖证”,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对中医药采集等依法审批。
下一步,我们将依法加强我区藏药材资源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推动藏药材的有序利用和藏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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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009号(B类002号)提案的答复
谭程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组建森林消防站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火险趋势及建站情况
我区现有9个国家级森林公园。热振、尼木国家森林公园分别位于拉萨市林周县和尼木县,均为森林草原一般火险区;姐德秀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山南市贡嘎县,为森林草原一般火险区;班公湖、冈仁波齐国家森林公园分别位于阿里地区日土县和普兰县,为森林草原一般火险区和森林火灾高风险区。从历史火灾数据统计来看,上述5个国家森林公园没有发生过森林草原火灾。然乌湖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昌都市八宿县,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巴松错、色季拉、比日神山国
家森林公园分别位于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巴宜区,均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森林火灾隐患相对较大。
目前,热振国家森林公园设立专业管护站1个,移动微型消防站1个,建有热振寺消防救援站与北部专职救援站,专业管护人员5名;班公湖国家湿地公园周围设有湿地管护站6个,野保员75名;然乌湖国家森林公园设立专业管护站1个,微型防火站1个,专业管护人员6名,湿地管护人员8名;比日神山国家森林公园设有公园管理中心,核定编制3名;巴松错国家森林公园设有景区微型消防站1个;色季拉国家森林公园设有公园管理局,核定编制10名。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升各类管护站对森林草原防火的作用。2014年自治区制定了全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建设生态公益林管护站208个,配备专业管护员1113人,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14〕103号),明确管护职责、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事项,为管好护好森林资源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进一步发挥专业管护站和人员对森林草原防火的作用,通过召开会议、签订责任书、督导检查、配齐物资、优化考核奖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专业管护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履职能力。目前,林芝市有专业管护站52个、昌都市111个、热振国家森林公园1个,其发挥的作用相当于微型森林消防站,兼顾服务于巴松错、色季拉、比日神山、然乌湖国家森林公园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建立健全驻林管护站。为切实保护林草资源,补齐管护覆盖不足、难度大等短板,我区投入3278.64万元建设驻林管护站 1150 个,每个管护站配备群众护林员和基本防火物资,开展防火日常巡护检查。目前,国家森林公园所在工布江达县建有驻林管护站60个、巴宜区建有50个、八宿县建有32个,专门服务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发挥其应有作用,切实有效降低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三)探索建立森林草原地方防灭火队伍。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林草资源保护实际,我局按照资源总量和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积极探索推进31个国家森林重点县的森林草原地方防灭火队伍建设,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地方防灭火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建设范围和目标、队伍分类和建设标准、职责任务和管理机制,对队伍规模、年龄、营房、装备、待遇等提出了详细意见。其中:巴松错、色季拉、比日神山、然乌湖、冈仁波齐等5个国家级森林公园所在的县(区)拟组建30至100人规模不等的森林草原地方防灭火专业队伍,热振、尼木、班公湖、姐德秀等4个国家级森林公园所在县为森林草原一般火险区,充分考虑其历史火灾发生率、资源管控任务和财政财力等综合因素,根据实际需要拟组建规模适度的森林草原地方防灭火突击队或半专业队伍。目前,《指导意见》已提交自治区森防指办研究,待研究通过后印发实施。
感谢您对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处。
联系电话:0891—6834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