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中“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明确要求,更好地发挥林下经济和林业产业在“精准扶贫”中的特殊作用,促进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决定在贫困地区开展国家林下经济及绿色特色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推荐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我国90%的国家级贫困县分布在林区、山区和沙区,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和林下经济是促进农民增收、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根本举措,是实现生态保护脱贫、产业特色脱贫的有效途径。通过示范基地建设,可以在贫困县培育一批能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特色产业,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产业基地,建成一批对贫困户脱贫带动能力强的特色产品加工、服务基地,初步形成特色产业体系,使贫困乡镇、贫困村特色产业突出,特色产业增加值显著提升,品牌产品占比显著增加,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从而有效转变林业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林业现代化,走出一条生态保护、产品安全、产出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之路,这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实现精准扶贫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荐事宜
(一)推荐对象。
示范基地可以县(含区、市,下同)为单位推荐,也可是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家庭林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下同)。
(二)推荐程序。
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推荐对象后,按照有关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局。
(三)推荐条件。
本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在83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开展。其推荐条件为: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地区重点倾斜,对建档立卡脱贫户优先扶持。
2.扶贫作用大、带动性强。具有推广后辐射大,点上带动强的优势。以县为主体申报的,须积极发展特色产品产地初加工,并形成加工引导生产、加工促进消费的格局,向贫困户提供全产业链服务,提高产业增值能力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县域贫困人口通过发展林业产业获得的人均纯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至少有一种以上林下经济产品在本省区市或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发展持续性强的产业,林下经济及绿色特色产业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当地至少有两种以上具有一定特色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或绿色特色产业发展模式。以县为单位申报的,有2个以上集中连片区域,其中单个集中连片区域面积2000亩以上,总面积在5000亩以上。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其经营林下经济总面积须达到2000亩以上。
4.精准扶贫定向明确,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成立或落实了具体负责发展林下经济的机构和人员,出台了详细的绿色特色产业帮扶政策,保障资金、物资等支持手段与贫困村、贫困户紧密结合,把产业扶贫成效与政绩考核相挂钩,企业和农户已经得到了实惠,村户脱贫效果显著。
5.规划编制科学合理。发展特色产业及林下经济,必须以科学规划为指导。以县为单位申报的,县已出台相关林下经济发展的规划或指导意见,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林地利用和林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重点突出林下中药材和食用菌种植等种植业发展,鼓励引导培育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生态休闲康养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单位申报的,须有中长期规划或设计方案。
(四)推荐材料。
1.推荐报告。
2.推荐表(详见附件)。
3.能证明或反映其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材料。包括当地林下经济基本情况、林下经济规划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4.如被推荐单位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基地分布情况及经营情况等材料。
三、认定程序
(一)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实地考察。
(二)专家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名单,报局领导审定。
(三)国家林业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国家林下经济及绿色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四、相关要求
(一)我局每两年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加大舆论宣传和推广的力度。对工作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
(二)各地应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指导与扶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将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并给予支持。
(三)要及时做好本地区林业精准扶贫脱贫统计总结工作,注意总结示范基地对脱贫攻坚的作用。
请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推荐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请于2016年5月30日前报我局。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林改司 齐联 李岭宏 李斌
电 话:010—84238203 84239373 84238534(传真)
邮 箱:lgs9373@126.com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