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业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本站原创
  • 本站编辑
  • 2017/12/01

【字体

目 录

一、总则 - 3 -

1、编制目的 - 3 -

2、编制依据 - 3 -

3、适用范围 - 3 -

4、工作原则 - 3 -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 4 -

1、自治区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 4 -

2、各地(市)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 6 -

3、县(区)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职责 - 6 -

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 6 -

三、预防预警 - 7 -

1、预防机制 - 7 -

2、预警行动 - 7 -

四、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 8 -

1、响应分级 - 8 -

2、应急处置 - 8 -

五、后期处置 - 10 -

1、善后处置 - 10 -

2、保险赔付 - 11 -

3、调查总结 - 11 -

六、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 11 -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 12 -

八、附则 - 12 -

1、预案管理 - 12 -

2、奖励与责任追究 - 12 -

3、预案解释部门 - 13 -

4、预案实施时间 - 13 -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规范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发生的林业行业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本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按照《西藏自治区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处置。

    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林业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涉林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部门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全区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自治区、地(市)、县(区)、生产经营单位4级应急组织构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好行政区内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自治区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林业或与林业相关的其他行业为主体的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自动转为自治区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组织重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指挥长由林业厅党组书记担任,副指挥长由林业厅厅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厅办公室、天保办、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森防站、保护处、后勤服务中心、下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指挥部办事机构为厅安委会办公室,挂靠林业厅天保办(林业产业发展指导中心)职责如下:

    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重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统一协调林业内部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实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联系驻地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及组长。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启动预案;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发展和救援情况;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及自治区安委会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

    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森林公安的枪支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受伤人员营救、现场范围治安秩序维护。

    森防站:组织协调森防相关的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森防药品的监管工作。

    保护处:组织协调动植物检疫工作,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控和防治工作,区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安全生产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厅机关大院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设备运行及煤电水气消防的安全防护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管工作,车辆检查和外来人员登记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救援职责。

    2、各地(市)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地(市)林业局参照本预案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成立地(市)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安排下,规范行政区内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工作。

    3、县(区)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和职责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和安排,参照地(市)级林业局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规范行政区内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积极配合自治区及地(市)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相关工作。

    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三、预防预警

    1、预防机制

    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林业部门积极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充分利用110、119、120、122、12350和道路交通GPS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充分利用森林防火指挥平台,建立区、地(市)、县(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平台;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价体系、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高的部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2、预警行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属地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林业厅接到可能导致林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响应分级

    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故(I级)启动I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II级)启动II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事故(III级)启动III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IV级)启动IV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应急处置

    (一)事故报告

    发生重大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视情同时向119、120、122报警。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地(市)林业局接到林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向自治区林业厅报告;自治区林业厅接报后,立即将事故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政府。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林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地林主管部门应迅速向林业厅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小组,并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林业厅应急救援小组应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加强联络和协作,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按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也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安排下,积极配合林业厅应急救援小组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I级、II级响应行动由自治区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III级、IV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决定。各级人民政府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林业部门重点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急工作。

     (三)应急救援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后,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应急救援结束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自治区林业厅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由厅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救援、事故损失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3、调查总结

    按照国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向有关部门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厅书面报告。林业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自治区林业厅也应立即完成评估总结。

    六、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一)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

    (二)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三)参加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要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救援方案实施救援,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同,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做到随调随用。

    (五)加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教育,提高林区职工群众防范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

    (六)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林业厅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八、附则

    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市)林业局制订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林业厅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修订。

    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实施。

上一篇:自治区林业厅认真传达学习“红船精神” 下一篇:西藏自治区林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