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2028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因科学研究等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林木种质资源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
第十九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申请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理由、用途、方案等;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二)实施依据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2号)
第十九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集或者采伐批准文件外,还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交《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及申请说明,说明内容应当包括采集或者采伐的理由、用途、方案等;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出具《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以外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查。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内的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 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进行采集或者采伐的目的是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
(三)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2.采集或者采伐对种质资源有毁灭性危险;
3.采集或者采伐用途不明,会有种质资源流失风险;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2 | 申请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树和恢复措施 | |
3 | 个人申请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用途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经所在单位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 | |
4 | 有关专家论证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所要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相关领域专家经论证后,对采集或采伐该林木种质资源提出的论证意见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参见:九、申请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办公时间
窗口接收: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申请。
(2)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收文登记,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3)审查与决定
根据《种子法》第八条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林业局令2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4)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被许可人。
2.当场决定:无
3.并联审批:无
4.特殊程序:无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1.《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准〔2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 采集(采伐)***种质资源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个人): 你(单位)申请在***省(区、市)采集(采伐)***种质资源的申请材料及**省林业厅的审核意见收悉。经审查,符合《种子法》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于20***年**月-20**年**月期间赴**省**地区采集***种子(穗条)**千克(条)/采伐***株。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
2.《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 家 林 业 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场许不准〔2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不同意*** 采集(采伐)***种质资源的行政许可决定
***单位(个人): 你(单位)申请在***省(区、市)采集(采伐)***种质资源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所采集种质资源由于***因此,决定不予许可。 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60日内,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年*月*日
抄送:***省林业厅(局)
国家林业局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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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许可的范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集采伐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二)电话咨询:(010)84239633
(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8423963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
1.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84238747
2.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乘车路线:公交和平里南口或和平里路口南站下车步行5分钟即到;地铁和平里北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1.打开中国林业网www.forestry.gov.cn点击右上角的“行政审批”或点击左侧的“在线服务”中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xzsp.forestry.gov.cn
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