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林业和草原局: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区国土绿化稳步推进,造林绿化成效明显,群众的生态意识显著增强。但是,随着国家投入不断加大,造林绿化步伐不断加快,加之各地(市)、县(区)监管措施滞后,部分地方出现了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并提取管理费,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监管主体责任缺失等突出问题,导致直接用于造林投入减少、苗木质量低下、后期管护跟不上、造林成效不高,严重影响造林绿化高质量发展和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为进一步规范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切实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和成效,坚决杜绝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首要责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并发包给符合条件的单位。要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拆分工程、划分标段,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分解发包给不同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各项义务,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要将实行总承包和严禁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作为招投标的必要条件,将不得转包、分包等要求写入工程项目合同,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二、规范工程项目承包行为。中标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谁中标谁施工”的规定,不得违法总转包、肢解分包、层层分包,不得将工程项目主体性或者关键性项目转包。对其承包的工程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全面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实行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中标后应向法人单位作出不违法违规转包、分包、挂靠的书面承诺,如若违反将依照有关规定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对违规提取的管理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三、规范工程项目施工行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实行工程项目统一招标,不得将造林和水利部分分开招标。中标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作业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不得将内地引进的苗木直接用于造林,不得擅自改变造林苗木种类、规格和配套水利设施等。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拒不整改的,一经发现,依法责令停工、限期进行整改、暂停拨付项目资金,直至终止合同取消项目,并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四、严禁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影响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不得干扰监管和执法活动。对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的,一经发现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强化工程项目监管职责。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层级监督,坚决遏制造林绿化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线索,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及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将在建和新建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统一编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每半年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推动建立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将存在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不按作业设计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列入“失信名单”,五年内在全区范围内不得从事营造林工程项目建设,并对监管责任不到位的林草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17日
(此件发至县、区林草主管部门)
抄送: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