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种子法作出了最新修改。新修改的《种子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农林产品有效供给,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础。党中央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了“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等要求。
新修改的《种子法》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行政审批两方面作出较大调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新修改的《种子法》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获得授权,但在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授权品种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权人同意。加大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处罚力度,将惩罚性赔偿上限由3倍提高到5倍,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
在种子行政审批方面,新修改的《种子法》取消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子审批、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审批3个审批事项,将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调整至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并取消了向境外提供或与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审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等两项国家级审批事项的省级初审。
此外,新修改的《种子法》提高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金额,对于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分别处2万元至20万元、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于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分别处货值金额10-20倍、5-10倍罚款。同时,补充了未按检验、检疫规定生产种子的法律责任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大《种子法》宣传贯彻力度,提高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业、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增强全社会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草种苗的意识,及时出台法律配套政策文件,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全国林草种苗质量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