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草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配套措施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地(市)林业和草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要求,结合林草工作实际,制定如下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重大投资项目林草用地保障
(一)重大投资项目用地单位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项目在开工前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报备,取得同意后,可先行使用林地。从报备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核审批权限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二)重大投资项目用地单位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使用草原手续的,相关征占用申报材料经地(市)、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并地(市)林草局向自治区林草局报备同意后,可先行使用草原。申报材料中的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可出具承诺书后延期90天提交。现场查验工作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自行确定。
(三)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中涉及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加快推进林草重点工程复工复产
(一)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稳慎推进西藏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等林草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建设,科学有序推进林草工程项目复工复产步伐,力争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对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要督促尽快完成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对在建项目,要加快推动实施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要适时对进展情况开展调研,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确保进度和质量。
三、着力帮扶农牧民就业增收
及时足额兑现本年度天然林保护工程和公益林管护经费,组织农牧民群众参与林草工程项目建设,努力增加农牧民收入,积极消除疫情对农牧民就业增收影响。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同《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期限,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