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4月,那曲市嘉黎县林草局接到护林员举报,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我县境内实施某某国道改建工程时,将弃土倒在长有灌木林的林地上,导致植被破坏。经查,破坏林地面积共2750㎡。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因不合理施工造成植被破坏,破坏林地面积为2750㎡,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倒弃渣土,导致林地破坏,应按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林草局采纳第一种处理意见,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7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米10元,共计27500元罚款。
【案件评析】本案中,该建设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部门审核同意将林地作为弃土场,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应当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由于该建设单位在林地随意倒弃渣土,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应当适用《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但是,该建设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与毁坏林木的行为是同一违法行为产生的两种后果。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二者只能择其一进行处罚。本案中,选择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会更重些,更有利于实现过罚相当。
【观点概括】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中有多种观点,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较一致的认可: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类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