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应如何处理

  • 局政策法规处
  •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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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12月,昌都市八宿县林草局接到举报,刘某为架设电网破坏林地。经核实,刘某该项目办有使用林地相关手续,但并不包括此段林地,其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非法将60平方米林地擅自改变用途。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未经审批擅自推平林地,但其本人主张不存在毁坏林木的行为,且在办案过程未取得其毁坏林木的相关证据,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擅自推平林地,尽管本人不承认,但应推定其同时具有滥伐该林地上林木的行为,除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外,还应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林草局采纳第一种意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刘某1年内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共计12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定性应以取得的证据为判定依据。本案中,行政执法人员可能明知道行为人在推平林地时存在毁坏林木行为,但行为人不承认,且在调查过程中也未能取得其毁坏林木的相关证据,就不能主观推定。因此,根据已有违法事实,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是正确的。

【观点概括】破坏林地的行为通常都伴有毁坏林木的行为发生,但违法案件的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和定性处理都应以证据为依据,不能随意作无证据支撑的推定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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