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村民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以野狼危害自家人身安全及牲畜安全为由,于2019年12月擅自将1只野狼杀害。随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携带野狼尸体,至县自然资源局报案。经查,该种野狼是自治区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野狼一直在该村民居住地周边游荡,甚至进入该村民家的牲畜圈中,有危害其人身安全及牲畜等财产安全的风险,严重影响了该村民及其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该村民将野狼杀害,属于自我保护行为,不应给予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村民发现野狼在居住地周边游荡,有危害倾向时,未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以寻求帮助,而是在野狼未对该村民家庭人身和财产造成实质伤害的情况下,私自将野狼杀害,该行为已构成违法杀害野生动物。但鉴于该村民及时认识到错误,主动到县自然资源局报案,交回野狼尸体,应减轻处罚。应当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收猎获物,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自然资源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擅自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在客体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在主管方面表现为故意;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该村民明知野狼为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以危害人身安全为由,擅自将家周边游荡的野狼猎杀,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观点概括】禁止非法猎捕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