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3月15日,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林草局接到了县巴河镇派出所电话,称2020年3月14日晚上发现在本村东南方向仲当山上有可疑人员,检查发现是本村三岩搬迁户阿觉拖拉机上装有10跟椽子木。经调查,阿觉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和2月26日在仲当山脚下盗伐9株云杉,截成10根椽子木运至仲当村耕地外,当晚带着自家弟弟阿珠去运输。10根椽子木共计0.7立方米。
【处理意见】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方木材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林木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针对该案,县林草局没收10根椽子木,补种盗伐株数10倍树木,共补种90株,并处5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盗伐林木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在客观上,该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林木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盗伐林木行为。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采伐。4.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本案中,阿觉明知云杉是国家所有的林木,擅自砍伐9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擅自砍伐林木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该林木的所有权和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双重客体。
【观点概括】除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违反《森林法》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