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林木应如何处理

  • 局政策法规处
  •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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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1月3日,拉萨市曲水县聂当乡德吉村5组村民仁青达瓦、多吉朗杰和益西旺堆连夜将珠峰农机公司北山上的树砍倒大片,砍伐林木共计378株,其中松树353株、杨树25株。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3人砍伐的林木权属存在争议,其认为砍伐的林木是村集体的,应不予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所砍伐的林木需出具林权证明,如果砍伐林木属村集体的,按照滥伐林木处理;如果属公司的,按照盗伐林木处理。

曲水县自然资源局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案件评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3人的行为应按何种违法行为处理。

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因此,应根据被砍伐林木的权属确定该3人违法行为属何种性质。

【观点概括】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尤其注重细节,可能因为细节的不同,就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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